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工作力度,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粤人社办〔2022〕15号),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一)2022年6月1日起依法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还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施工企业。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2022年6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还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险)的施工企业。
二、缓缴期限
施工企业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三、缓缴政策免申即享
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企业,在缓缴期限内无需提交申请,即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核定应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并提交《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备案。
缓缴期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强化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确保缓缴政策落地实施,切实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企业依法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缓缴政策施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对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进行梳理总结,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联系人:李玉轩,联系电话:8728061
附件: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2.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3.XX县(市、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表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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