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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综合规划科 发布日期:2018-12-12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关于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

工作总结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今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清理,我局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3项证明事项中,取消8项,保留5项;我局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项证明事项全部取消。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我局在及时传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240号)和全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推进会等等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同时,集中组织各业务科室对文件内容进行认真解读,使参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人员在理解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建立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迅速做好工作部署。为做好清理工作,我局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原则,根据自身职能多样的特点,确定了由就业科、医保科、人才局、就业局等业务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清理意见,由综合规划科(法制科)总体审核把关的工作模式。局相关业务科室结合前期“最多跑一次”办理事项“八统一”的工作成果,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结合自身对外出具或自身办理事项中涉及到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逐一纳入审查清单,通过对事项涉及的证明名称、开具单位、证明设定依据、证明设定部门、清理规范意见等内容,通过“为什么要出具证明,证明是为谁服务”的倒查法来摸清底数并提出初步的清理和保留目录。局综合规划科(法制科)通过对各业务科室报送的清理和保留目录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重点是清理范围的全面性、调整方式的可行性,以及清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查。

(三)严格落实清理工作要求。根据省、市的有关工作要求,尤其是“五个一律取消”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和8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提出了调整意见,除其中5项因无合适替代方式而需要暂时保留外,对其余14项均提出取消的建议,并就取消后提出了以下几种办理方式:一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办理;二是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三是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同时,我们还要求各科室、单位对红头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阶段,我局将举一反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水平。一是要主动在取消证明后抓紧修订完善对应文件规定,调整工作流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监管措施。二是要尽快制定《取消的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证明名称、证明依据、设定部门、证明格式、开具证明单位和监督单位等内容,今后凡是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提供,不得再作为相关业务的办理条件;三是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在办理事项中不得增设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市人社局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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