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12月29日韶关市政府常务会议(十四届28次)决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提高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现将有关待遇标准通告如下:
一、提高床位费报销限额,一级医院调整为60元/天,二级医院调整为70元/天,三级医院调整为80元/天,特殊病房调整为100元/天。
二、取消超300元/次的检查费、单个疗程2000元的治疗项目、物价部门规定的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国产医用材料等三项个人先自付20%的政策规定。
三、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由目前的145元/日提高至180元/日。
四、将普通肺结核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五、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或视本次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由我局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特此通告。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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