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贵州雄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孔习开诉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乐昌劳人仲案字〔2026〕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贵州雄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孔习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5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74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87.2元;
二、被申请人贵州雄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孔习开停工留薪期工资47250元;
三、被申请人贵州雄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孔习开护理费2850元;
四、被申请人贵州雄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孔习开伙食补助费950元;
五、被申请人贵州雄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孔习开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孔习开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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