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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宝诉膳品荃(云南)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膳品荃(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云南鲜小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盛合嘉(云南)食品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8-03 16:36:21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膳品荃(云南)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鲜小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盛合嘉(云南)食品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于中宝诉被申请人膳品荃(云南)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膳品荃(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云南鲜小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盛合嘉(云南)食品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155号)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本案经庭审,现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在2025年3月16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二、三、四共同承担支付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59500元给申请人的责任;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4500元给申请人。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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