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昱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文杰、何素云、甘桂娣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许开平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昱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韶关市昱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为许开平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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