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翁源县亿丰木业经营部: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以知体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新劳人仲案字〔2026〕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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