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基良诉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7-16 16:34:50字体大小设置:[大中 小] 分享到: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廖基良诉你单位工资差额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乐昌劳人仲案字〔2026〕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锡曼荼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基良拖欠的工资及新增欠薪152636.02元,报销款项24933.60元;
二、被申请人无锡曼荼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基良代为垫付的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社会保险费13416.48元;
三、驳回申请人廖基良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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