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朱全武,武江区家馨家具厂(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申请人叶掌斌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叶掌斌与被申请人武江区家馨家具厂自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朱全武,武江区家馨家具厂支付申请人叶掌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119.4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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