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明诉韶关吉盛美居公司、广州华丽居公司、广东吉盛美居公司、广东吉盛美居韶关分公司、广东吉盛美居广州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7-09 16:23:19字体大小设置:[大中 小] 分享到: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吉盛美居装饰建筑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吉盛美居装饰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林建明诉韶关市吉盛美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华丽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吉盛美居装饰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吉盛美居装饰建筑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吉盛美居装饰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分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1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林建明与被申请人一韶关市吉盛美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广州华丽居装饰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韶关市吉盛美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建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760.56元;
三、被申请人一韶关市吉盛美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建明工资差额7000元;
四、以上第二、三项合计人民币53760.56元,五被申请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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