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林金水,浈江区大鼎潮汕牛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旭泽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1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林金水,浈江区大鼎潮汕牛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王旭泽拖欠的工资人民币7695.40元;
二、被申请人林金水,浈江区大鼎潮汕牛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王旭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94.25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旭泽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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