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武江区粤惠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福坤、陈世清、潘汉仁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206-2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206号(黄福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4790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41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207号(陈世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2983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208号(潘汉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2900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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