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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志豪、黄鹏程、刘放明、黎匡道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第三人一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彭向东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6-08 16:11:42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向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黎志豪、黄鹏程、刘放明、黎匡道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第三人一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彭向东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向东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向东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向东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9-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劳人仲字〔20269(黎志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黎志豪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二、第三人一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彭向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黎志豪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70644元 ,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人仲字〔202610(黄鹏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黄鹏程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二、第三人一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彭向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黄鹏程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04022元 ,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人仲字〔202611(刘放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刘放明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二、第三人一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彭向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刘放明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67907.05元 ,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12号(黎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黎匡道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二、第三人一广州市朝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彭向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黎匡道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44062.72元 ,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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