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李亚平诉被申请人韶关市华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81号)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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