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发诉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分公司、韶关市百川劳务经纪有限公司、陕西信兴通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5-26 16:53:38字体大小设置:[大中 小] 分享到: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陕西信兴通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罗发诉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分公司、韶关市百川劳务经纪有限公司、陕西信兴通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38号)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罗发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自2013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发应付未付工资5329.08元。
三、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发经济补偿68959.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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