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刘伟权、欧艳君: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秀芬诉被申请人广东正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伟权、欧艳君“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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