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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立芳诉韶关市瑞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5-06 16:07:36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省铭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黎立芳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市瑞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黎立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494.4元;

  二、被申请人韶关市瑞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黎立芳停工留薪期工资15010元;

  三、被申请人韶关市瑞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黎立芳护理费2400元;

  四、驳回申请人黎立芳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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