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林韶坤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韶坤应付未付劳动报酬8184.37元;
二、被申请人韶关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韶坤应付未付高温补贴7500元;
三、被申请人韶关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韶坤经济补偿23400元。
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一、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二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二项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第一、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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