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武江区驿站信息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望科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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