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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鸿、廖小连、李耀南诉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4-17 17:03:17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华鸿、廖小连、李耀南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5〕457-4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57号):

  一、确认申请人王华鸿与被申请人浈江区慕名餐厅自2025年10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支付给申请人王华鸿拖欠的工资7816.09元;

  三、被申请人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支付给申请人王华鸿节假日加班费4826.93元。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988.51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58号):

  一、确认申请人廖小连与被申请人浈江区慕名餐厅自2025年10月4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支付给申请人廖小连拖欠的工资4533元;

  三、被申请人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支付给申请人廖小连经济补偿2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59号):

  一、确认申请人李耀南与被申请人浈江区慕名餐厅自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支付给申请人李耀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

  三、被申请人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支付给申请人李耀南拖欠的工资14052元;

  四、被申请人叶新榕,浈江区慕名餐厅支付给申请人李耀南违法解除赔偿金15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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