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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锦彪诉被申请人广东雄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鲜瑞佳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亚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3-25 17:38:56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鲜瑞佳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叶锦彪诉被申请人广东雄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鲜瑞佳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亚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38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9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64.1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9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9793.1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37.89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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