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裴裕林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市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应付未付工资15000元;
二、被申请人韶关市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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