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富友来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永林诉韶关市富友来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泓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争议一案已审结。因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2025〕3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项目如下:
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永林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富友来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8日工资441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18日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592.13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1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期间8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31.04元;
六、第三人广东泓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工资裁决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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