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小燕诉国海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国海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大连朗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朗誉(黑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民企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3-17 15:15:39字体大小设置:[大中 小] 分享到: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国海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国海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大连朗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朗誉(黑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民企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伍小燕与被申请人一国海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被申请人二国海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大连朗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被申请人四朗誉(黑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广东民企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1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14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应共同支付申请人工资38265.94元,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应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7668元,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均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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