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广东金粤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曹晓、胡可考、邹福想、黄艺志、张堂兴诉被申请人广东金粤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49-453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
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49号申请人曹晓裁决结果: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9672.50元给申请人曹晓;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2250元给申请人曹晓。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50号申请人胡可考裁决结果: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3724.20元给申请人胡可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给申请人胡可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51号申请人邹福想裁决结果: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8224.20元给申请人邹福想;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2250元给申请人邹福想。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52号申请人黄艺志裁决结果: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8224.20元给申请人黄艺志;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给申请人黄艺志。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453号申请人张堂兴裁决结果: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年9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共计8224.20元给申请人张堂兴;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给申请人张堂兴。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202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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