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广东深韶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陈翔琴与被申请人广东深韶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17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5724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奖金71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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