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云乔诉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已审结。本案经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支付申请人陈云乔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工资61500.81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30013.96 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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