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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倩诉韶关市鑫鼎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6-01-13 16:28:03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韶关市鑫鼎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杨智倩诉被申请人韶关市鑫鼎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399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2月6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劳动关系确立;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6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工资差额6433.8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5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 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202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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