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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如海、黄为珍等10人诉韶关市壹鲜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12-30 16:32:19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韶关市壹鲜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如海、黄为珍、赵依萍、龚国兵、胡招妹、黄振均、吕文健、李珍珍、黄细明、邓良威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壹鲜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336-34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336-345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 80658 元(具体金额详见附表1)。

  附表1:

案号

姓名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金额(单位:元)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36号

孙如海

5374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37号

黄为珍

3724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38号

赵依萍

4400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39号

龚国兵

5361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40号

胡招妹

8833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41号

黄振均

15864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42号

吕文健

12364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43号

李珍珍

5374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44号

黄细明

12364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

345号

邓良威

7000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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