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亚永、王正邦、付远妹诉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第三人向迎波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12-22 15:08:17字体大小设置:[大中 小] 分享到: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向迎波:
本院受理申请人林亚永、王正邦、付远妹与被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第三人向迎波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乳劳人仲案字[2025]72号、73号、74号)。
乳劳人仲案字[2025]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乳劳人仲案字[2025]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乳劳人仲案字[2025]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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