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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华、吴贱妹、邓六莲、蒙志辉诉仁化县地锅风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12-15 11:16:42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仁化县地锅风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玉华、吴贱妹、邓六莲、蒙志辉与被申请人仁化县地锅风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仁劳人仲案字[2025]82号、83号、84号、85号)。

  劳人仲案字[2025]82《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的工资9117.2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

  劳人仲案字[2025]83《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的工资5000元。

  劳人仲案字[2025]84《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的工资7417.2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

  劳人仲案字[2025]85《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的工资14617.2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50元。

  以上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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