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项城市腾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勤诉东莞昭和机电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项城市腾龙实业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2022年5月24日至2025年7月14日期间,申请人张勤与被申请人一东莞昭和机电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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