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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红、赵仙佑、吴乐梅、李淑、毛兰英诉乳源瑶族自治县星光之夜酒店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12-09 18:00:42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乳源瑶族自治县星光之夜酒店: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文红、赵仙佑、吴乐梅、李淑、毛兰英与被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星光之夜酒店拖欠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乳劳人仲案字[2025]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

  乳劳人仲案字[2025]64《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8月30日;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3114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29202元。

  乳劳人仲案字[2025]65《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983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7813元。

  乳劳人仲案字[2025]66《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8月30日;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458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13161元。

  乳劳人仲案字[2025]67《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8月30日;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49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1490元。

  乳劳人仲案字[2025]68《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8月30日;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439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19726元。

  以上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第一项、第三项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二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第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第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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