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韶关市奔腾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志坚诉被申请人韶关市奔腾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348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工资40425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垫付2022年6-8月社保单位应承担部分3735.02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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