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南雄市粤友粮农业产业有限公司、朱超忠:
本院受理的饶光全、刘彩文、徐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雄劳人仲案字〔2025〕89、90、11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雄劳人仲案字〔2025〕89、90、11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如下:
雄劳人仲案字〔2025〕89号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给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工资10000元的连带责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申请人支付。
雄劳人仲案字〔2025〕90号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给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工资7000元的连带责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申请人支付。
雄劳人仲案字〔2025〕112号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给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工资9000元的连带责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申请人支付。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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