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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信息来源:浈江区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10-20 16:33:22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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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钟彩菊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自学考试辅导站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244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钟彩菊与被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钟彩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7272.40元;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钟彩菊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9日奖励假工资共计8973.71元;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钟彩菊支付生育津贴差额3823.4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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