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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华诉被申请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09-05 14:58:1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曾小华诉被申请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52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调解无效,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小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0089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小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68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小华支付护理费61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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