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韶关市悦龙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陈学玲诉被申请人韶关市悦龙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151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学玲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悦龙经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韶关市悦龙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陈学玲生育津贴6141.2元;
三、驳回申请人陈学玲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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