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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康诉江苏家适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08-11 09:08:56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江苏家适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吴志康与被申请人江苏家适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18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183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7250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722.12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第二项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一项、第三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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