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湖南昌旺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孝军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5]164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88189.50元给申请人。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给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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