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韶关开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李春丽诉被申请人韶关开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及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95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开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春丽2024年9月、10月、11月工资16244.87元;
二、被申请人韶关开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春丽经济补偿140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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