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新潮源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侯勇辉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5]147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30472.00元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203.36元给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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