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泓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蕾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韶劳人仲案字〔2025〕7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张蕾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泓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9日应发工资2767.8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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