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府发函〔2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4元/小时。请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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