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黎家兴诉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80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中等职业学校支付给申请人黎家兴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965.7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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