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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静莉、刘培榕、官思琪诉浈江区甜野饮食店、第三人武江区沐佳料理店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5-03-24 10:50:29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浈江区甜野饮食店、武江区沐佳料理店:

  本院受理申请人伍静莉、刘培榕、官思琪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2025〕38-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申请人/案号

仲裁请求一

仲裁请求二

伍静莉(韶劳人仲案字〔2025〕38号)

申请人伍静莉与被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伍静莉支付劳动报酬2375元。

刘培榕(韶劳人仲案字〔2025〕39号)

申请人刘培榕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刘培榕支付劳动报酬2357元。

官思琪(韶劳人仲案字〔2025〕40号)

申请人官思琪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官思琪支付劳动报酬3438.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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