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韶关市韶星体育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邓彬优诉被申请人韶关市韶星体育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及业绩提成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27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27号)仲裁裁决书。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市韶星体育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875元给申请人邓彬优;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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