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帽辉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336号)。
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336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合计人民币115140元给申请人,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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