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运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卉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2024〕3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运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
二、被申请人广东运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卉支付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9478.7元。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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