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告
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欧镇源诉你单位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384号)。我院多次通过电话、EMS邮寄送达的方式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无法送达你单位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42000元给申请人欧镇源;
二、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给申请人欧镇源;
三、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出差补贴2860元给申请人欧镇源。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一、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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